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一审公开宣判青海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受贿省长副省长、余文国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原书记、元青原副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原书记文国栋受贿案,海省获刑对被告人文国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栋审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文国栋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受贿省长上缴国库。余文国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元青原副被告人文国栋先后利用担任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常委、海省获刑海西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栋审中共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受贿省长书记、余文国中共海西州委书记及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元青原副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海省获刑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栋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91万余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文国栋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未被宣布采取强制措施时向监察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其受贿37万余元系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